(原标题:中伦:关于拉卡拉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计划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籍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授予价格为每股7.86元,股票来源为定向增发,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需经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