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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创服务(01516.HK):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 条、第13.51(2)(h) 条及第13.51(2)(n)(iii) 条作出之公告内容摘要

(原标题: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 条、第13.51(2)(h) 条及第13.51(2)(n)(iii) 条作出之公告)

融创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发布公告,回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对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及其时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曦先生的行政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由于融创房地产未能在规定时间2026年4月30日内披露2025年度报告,延迟四个工作日,违反了相关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上市规则,天津证监局对融创房地产及高曦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对两者予以通报批评。本公司董事会(除高曦先生外)已审阅相关文件,认为违规原因为年报内容需更多时间覆核完善,非因高曦先生存在不诚实或欺诈行为所致。董事会确认高曦先生诚信勤勉,具备继续担任董事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认为该事项不会对本集团业务及营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高曦先生亦确认无其他须根据上市规则披露的资料或需股东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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