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关融资租赁安排之须予披露交易)
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与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承租人”)订立两份融资租赁合同。根据合同,本公司作为出租人同意以总代价人民币300,000,000.00元购买承租人位于中国浙江省宁波市的部分化工、动力和电气设备及设施,并将该等设备回租给承租人,租赁期为48个月。租赁本金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租赁利息总额约为人民币20,054,400.00元,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若承租人迟延付款,将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并可按月计收复利。租赁物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满后,若承租人无违约行为,可选择留购、续租或退还租赁物,留购价格为每份合同项下租赁物人民币100元。浙江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承租人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交易构成须予披露交易,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须遵守港交所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公告规定,但获豁免股东批准要求。董事会认为交易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