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且至少有1名不同性别的委员。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非执行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主席由董事长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由委员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与程序,物色并推荐合适人选,审查候选人资格,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提出董事委任、重新委任及继任计划建议,并支持董事会绩效评估。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会可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会议记录须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本细则自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