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就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文件对境外收入下降原因、主要供应商变动、预付款项增加、委外研发情况、关联方投资及财务性投资等事项进行了核查与说明。确认境外销售政策无重大不利变化,供应商及预付款项交易对方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委外研发具备必要性,不存在重大依赖或利益输送。同时确认千红投资无对外投资,募投项目无需备案及环评,已取得相关临床试验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