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