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折合人民币36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较低风险理财产品以及货币型基金等。资金在额度内可滚动使用,期限自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次董事局审议委托理财事项之日止。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将严格控制风险,确保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