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确认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具备发行主体资格,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亿元,用于募投项目。补充核查期间内,公司股本、业务、资产等未发生重大变化,控股股东仍为张建巍,持股比例57.50%,无股份质押。新增专利6项,新增银行借款合同1.1亿元,无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