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内幕消息 法院命令)
于2026年2月23日,本公司接获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日期为2026年2月13日作出的盖印判决书。该判决书裁定本公司及伟俊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第一被告)须向铨玮有限公司(原告)各自支付款项2,672,193.60港元,以及该笔款项自2023年9月7日起按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最优惠利率加一厘的年利率计算的利息,直至款项付清为止。此外,本公司及第一被告须共同向原告支付经简易评定的诉讼费用共计111,000.00港元,须立即支付。上述款项涉及位于香港夏道18号海富中心二座十三楼全部物业在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所产生的中间收益、租金、差饷、管理费与空调费总额的50%。董事会认为原告所申索的中间收益金额过高,远高于市场可比水平。本公司及第一被告已向香港高等法院提交上诉通知书。目前正寻求法律意见,以评估包括申请暂缓执行及准备上诉证据在内的可能行动,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将适时就判决书相关重大进展另行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