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关于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对本次发行相关事项进行更新,确认发行人主体资格、发行条件、股本结构、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等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补充核查期间为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董晓俊,持股比例21.38%,已质押股份占其持股比例42.48%。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2025年1-9月营业收入61,354.86万元,境外经营符合当地法规。本次发行不会导致控制权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