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南京冠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已获得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万元,用于光掩膜版制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