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委任,成员不少于三人,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且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占大多数,至少一名成员为不同性别的董事。委员会秘书由公司秘书担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法定人数为两名成员,会议可通过电话或视像方式举行。经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具有与正式会议通过决议同等效力。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处理董事任命相关事宜,包括建议遵守港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行动,并可向公司或外部寻求必要资源及专业意见。职责包括:每年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考虑性别、年龄、文化、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和服务任期等因素,提出改进建议;物色合格董事人选并提名或提供建议;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相关内容及可计量目标进展;检讨提名政策,包括程序、筛选和推荐准则;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就董事委任、重新委任及继任计划(特别是主席及行政总裁)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委员会须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决定及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