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华宝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拟认购重庆钢铁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本次收购前,华宝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重庆钢铁29.51%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持股比例将增至35.07%,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30%,且承诺36个月内不转让新增股份,并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同意免于发出要约的,可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符合上述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