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进一步延迟寄发有关收购目标公司60%股权的主要交易之通函)
兹提述至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有关收购目标公司60%股权之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者外,本公告所采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如该等公告所述,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买卖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的进一步详情;及(ii)根据上市规则需要披露的其他资料之通函(「通函」),原定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由于本公司需要更多时间编制通函,故通函预期将延迟至二零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