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提名委员会 - 职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会委任,成员主要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主席由董事会任命,委员会须至少有一名不同性别的成员。秘书由公司秘书担任,必要时可委任代表或其他具备专业资格人士。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需提前7日发出,两名成员构成法定人数,决议须获多数成员通过。会议可采用亲身、电话或视像形式举行,书面决议经全体成员签署视为有效。会议记录由秘书保存并传阅成员审阅,可供董事查阅。委员会职责包括: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协助编制董事会技能表,提出改进建议;检讨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及提名政策,评估可计量目标及执行进度,并于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物色合适董事人选并提出提名建议;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就董事委任、重新委任及继任计划提出建议;支持董事会表现评估。委员会有权在需要时寻求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应获得足够资源履行职责。委员会须在每次会议后向董事会报告。主席或指定成员须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应股东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