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变更及未能符合相关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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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宣布,董清女士(“董女士”)因决定将更多时间投入其他业务承担,已提请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自二零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起生效。董女士已确认,彼与董事会概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彼辞任之事宜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垂注。董事会谨借此机会向董女士于其任职期间对本公司作出的宝贵贡献致以衷心感谢。
于董女士辞任后,本公司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3.10(1)条及第3.10A条,以及企业管治守则第B.3.5条的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3.10(1)条,每间上市发行人的董事会必须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3.10A条,每间上市发行人所委任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必须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根据企业管治守则第B.3.5条,每间上市发行人必须委任至少一名性别不同的董事加入提名委员会。
为遵守上市规则,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尽快物色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职位之合适人选。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另行刊发公告。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李锦鸿先生、余铭濠先生、邱益明先生、陈健玉女士及关雄骏先生;非执行董事李俊豪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谭子轩先生及俞君象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