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一)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為恒和珠寶集團有限公司股東,茲委任大會主席或指定代表,出席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時正假座香港九龍紅磡黃埔花園德豐街20號九龍海逸君綽酒店1樓黃埔廳01及02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按指示就以下決議案表決。
普通決議案包括:(1) 省覽及考慮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董事會報告及獨立核數師報告;(2)(a) 重選鄭小燕女士為執行董事;(2)(b) 重選陳慧琪女士為執行董事;(2)(c) 重選陳炳權先生為獨立非執行董事;(2)(d) 授權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3) 續聘香港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為獨立核數師,並授權董事會釐定其酬金;(4) 根據大會通告第4項決議案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購回本公司股份;(5) 根據大會通告第5項決議案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發行本公司股份;(6) 根據大會通告第6項決議案擴大授予董事一般授權以發行額外股份。
特別決議案為:(7) 批准採納本公司新組織章程細則的建議。
本代表委任表格須由股東或獲授權人士簽署,並於大會舉行時間四十八小時前送達本公司股份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填妥並交回後,股東仍可親自出席大會並表決。代表無需為股東,惟須親身出席。聯名持有人中僅名列股東名冊首位者可就該股份表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