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专门机构,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人选进行遴选、审核,并就董事提名、高管聘任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未采纳建议的,需在决议中说明理由并披露。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归档,与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