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规范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稳定。制度适用于董事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等情形,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平稳过渡、保护股东权益原则。董事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收到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若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原董事须继续履职至补选完成。股东会可提前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须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允许董事申辩。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解除。离职董事须在五日内完成工作交接,继续履行未完成的公开承诺,保密义务持续有效。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每年减持不超过25%。公司对违规行为保留追责权利。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