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募集资金应按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改变用途须经股东会决议。募集资金须存放于专项账户,实行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到账后一个月内签署协议并备案公告。使用募集资金需履行审批手续,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或变相改变用途。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但须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贷款的,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承诺不进行高风险投资。募投项目变更、转让或置换,须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涉及股东会审议的还需提交股东会。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披露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本办法适用于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违规者将追究责任。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