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外监管公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自当日生效。
本办法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本部、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须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在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件发生时立即披露,涵盖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重要合同、重大债务违约、董事高管变动、重大诉讼、资产重组等事项。
信息披露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事务代表可代行职责。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应通过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在其他公共传媒发布。发现已披露信息有误,应及时更正。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机制,年度财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董事会应对非标准审计意见作出专项说明。
本办法同时明确信息披露的程序、档案管理、保密义务及违规责任,并设立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常设机构。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