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 根据公司法第86条通过协议安排方式将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之附先决条件之建议;及(2) 建议撤销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 有关建议的每月更新)
新奧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奧股份」)、新能(香港)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要約人」)與新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新奧能源」)就建議根據公司法第86條以協議安排方式將新奧能源私有化及撤回其上市地位,刊發本每月更新公告。
建議及新奧能源購股權要約須待多項先決條件達成後方可提出,包括:(a)取得中國適用法律規定與建議相關的所有備案、登記或批准並持續有效;(b)獲香港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原則上批准上市且未被撤銷;(c)取得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機構對上市所需的批准或備案;(d)新奧股份獨立股東於股東大會上以至少三分之二投票權通過相關決議案。
誠如2025年5月28日公告所述,先決條件(d)已於2025年5月28日達成。截至本公告日期,先決條件(a)、(b)及(c)尚未達成。新奧股份正與相關政府部門聯絡,處理與建議及上市有關的備案、登記或批准事宜,並已就上市與香港聯交所推進申請。
新奧股份、要約人及新奧能源將於適當時候就尚未達成的先決條件另行刊發公告。上市、建議及新奧能源購股權要約須待所有先決條件於計劃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達成或獲豁免後方可作實,因此未必會實施。
股東、購股權持有人、股份獎勵持有人及潛在投資者應審慎行事,如有疑問應諮詢專業顧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