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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太科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订稿)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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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订稿))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就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报告期内,公司应收款项规模分别为244,971.72万元、216,599.01万元、319,488.89万元和377,749.17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478,184.62万元、439,076.07万元、522,924.65万元和338,783.99万元。自2023年5月起,公司与宁德时代部分交易采用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结算。公司对宁德时代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发生两起安全生产事故,并受到行政处罚,但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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