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有关诉讼之内幕消息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由世纪金花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作出。
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及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有关诉讼之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采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二五年十月十三日,本公司收到项目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状”)副本。根据上诉状,项目公司要求:(i)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买方全部诉讼请求;(ii)判令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买方拟就上诉状进行全力抗辩,并定期到现场视察,预期在案件完结后完成该项目的开发及交付。董事会认为上述诉讼案件并无亦不会对本集团在营项目之运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违约金将用于补充本集团的流动资金及继续开发该项目。
本公司将适时就上诉状的重大进展作出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世纪金花商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马文忠
香港,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