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制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定,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形。公司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义务,不得实施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或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可暂缓或豁免。暂缓或豁免需履行内部审核程序,经董事会秘书登记、董事长审批,相关材料保存不少于十年。公司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十日内将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10月20日修订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