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议事规则)
彩虹集團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為保證董事會及董事忠實履行職責,依據《公司法》《證券法》《主板上市規則》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規則。董事應以公司和股東最大利益為準則,勤勉履職。董事會秘書負責會議籌備、記錄、歸檔及信息披露,證券事務代表協助其工作。本規則對全體董事及董事會秘書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董事會的組成和職權
董事會由7名董事組成,包括執行董事2人、非執行董事1人、獨立非執行董事3人、職工董事1人,獨立非執行董事不少於董事會成員三分之一。設董事長一人,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會行使職權包括召集股東會、執行決議、決定經營計劃、制訂利潤分配與增資方案、擬訂重大收購或合併方案、決定對外投資與擔保、設置內部機構、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管理信息披露等。除特定事項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外,其餘決議由過半數董事通過。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須經黨委前置研究討論後由董事會決策。
第三章 會議的召集與通知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審計委員會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於十日內召集。定期會議提前十四日通知,臨時會議不少於五日且不多於八日通知,通知方式包括專人遞送、傳真、電郵等。
第四章 會議的召開與決議
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舉行,可採用現場、視頻、電子通信或書面傳簽方式召開。董事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行使。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另有規定除外)。關聯董事应回避表決,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時應提交股東會審議。獨立非執行董事可提議延期會議或議案,董事會應予採納。
第五章 會議記錄
會議應作真實、準確、完整的記錄,內容包括會議基本信息、出席情況、議程、發言要點及表決結果。記錄由與會董事簽名確認,並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十年。
第六章 附則
本規則為《公司章程》附件,與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董事會制定、修改並解釋,經股東會審議通過後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