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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01216.HK):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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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章程)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549,823,322元,普通股总数为36,549,823,322股,其中内资股占约81.00%,H股占约19.00%。公司可发行优先股,现有境外发行优先股69,750,000股。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政府债券、买卖外汇、银行卡业务、基金销售等经监管机构批准的银行业务。

股东权利包括依法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获取股利及公司信息,对公司经营监督并提出质询。股东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如实披露信息、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会由九至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监事会由五至十三名监事组成,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比例均不低于三分之一。公司设立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利润分配顺序为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一般准备金、支付优先股股息、提取任意公积金,最后分配普通股股利。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现金分红累计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可依法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出现特定情形时应解散并清算。争议解决适用仲裁方式,可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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