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且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董事,须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独立性要求。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比例不低于1/3,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确保至少一名通常居于香港。董事会应设审计委员会,成员均为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得超过6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在30日内提议解除其职务。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不足规定要求时,辞职报告在补选完成后生效。
独立董事享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特别职权,行使部分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应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事项须经该会议审议。
公司应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工作条件及履职所需资源,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独立董事履职费用由公司承担,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通过并在年报中披露。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