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告摘要: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与高效使用,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制定本制度。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募集资金;H股募集资金按《香港上市规则》执行。
募集资金须专户存储,公司应于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专户管理、大额支取通知、对账单报送等要求。募集资金应严格按披露用途使用,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变相改变用途,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或投资证券业务。
使用募集资金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涉及支出须经相关部门申请、财务审核、财务总监及董事长签批,超权限事项须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暂时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且不得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或新项目、回购股份,使用须经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募投项目变更、终止或延期,须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重大变更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鉴证。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