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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06198.HK):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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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青島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薪酬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為健全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完善考核評價體系,依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等法規及公司章程,設立董事會薪酬委員會,並制定本議事規則。薪酬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專門機構,負責就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激勵計劃等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並對董事會負責。

第二章 人員組成
薪酬委員會由不少於三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委員資格須符合上市地監管要求。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體董事提名,董事會選舉產生。主席由獨立董事擔任,由董事會選舉或罷免。委員任期與董事任期一致,可連任。委員資格不符時,董事會應在三個月內補足。

第三章 主要職責
薪酬委員會主要職責包括:建議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薪酬政策與方案;審核執行董事及高管薪酬、退休金、賠償安排;確保薪酬水平合理,足以吸引和挽留人才;審核股權激勵計劃;確保董事不參與自身薪酬制定;審核履職情況並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履行薪酬信息披露義務;建議股東對董事服務合同的投票方式;處理子公司持股計劃等事項。

第四章 工作制度
會議由公司證券事務主管部門組織籌備,原則上提前三日通知。臨時會議可由董事會、主席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召開。會議可採現場或書面傳簽方式,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可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獨立董事應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涉及利害關係時,相關委員應回避,無法形成決議的提交董事會審議。會議決議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並形成完整會議記錄,保密義務適用於所有委員及列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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