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09修订))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须具备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谋取私利。存在特定情形者不得任职,如近三年受证监会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公司应在原任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完成新聘。秘书空缺期间,由董事长或指定人员代行职责。董事会秘书职责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会议筹备、保密工作、督促合规等。公司聘任或解聘秘书需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报备。秘书离任前须进行离任审计并移交文件,同时签署保密协议。本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