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日照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关联方指符合《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界定的主体。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及非经营性两种形式,严禁以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方式进行非经营性占用。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应遵循平等、有偿原则,签署协议并及时结算,防止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禁止通过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董事、高管对公司资金安全负有责任,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应定期检查资金往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每半年检查大额资金往来情况。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可申请司法冻结其股份,原则上以现金清偿,特殊情况下可采用“以资抵债”等方式,但须经评估、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由股东会批准。对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