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9月修订))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独立董事应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利害关系,确保独立客观履职。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独立董事享有特别职权,包括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等。涉及关联交易、财务报告、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须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其知情权和工作时间。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须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