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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发展: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能源集团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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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能源集团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就湖南能源集团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湖南能源集团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发表意见。本次重组为湖南发展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电投公司持有的铜湾水电90%股权、清水塘水电90%股权、筱溪水电88%股权、高滩水电85%股权。本次交易前,一致行动人湖南能源集团持有上市公司51.53%股份;交易后,电投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将达60.58%,社会公众持股不低于10%,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0%后继续增持,不影响上市地位的,可免于发出要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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