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指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5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158号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董事会于2025年8月8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载明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8名,代表股份144,125,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63.2101%。出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就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