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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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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科技术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律师审阅了相关文件并进行了核查。

2022年至2025年间,公司多次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各项议案,包括首次授予、预留授予及调整等事宜。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第二批次)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未达成,公司需注销160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合计1404.30万份股票期权。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202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未达到行权条件。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还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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