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旨在规范选聘行为,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决定,不得在审议前聘请。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职责。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证券法》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场所、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熟悉财务会计法规,拥有合格注册会计师,具有良好执业记录。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确保公平公正。选聘文件需公开发布,选聘结果及时公示。
审计委员会负责制定选聘政策、启动选聘、审议文件、监督选聘过程、提交建议、监督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履职情况评估报告。选聘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等,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权重不高于15%。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需审核改聘提案,约见前任和拟聘事务所,评价执业质量,披露改聘原因等信息。公司应在年报审计期间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除非出现重大缺陷等情况。选聘过程中如违反规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