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创力集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旨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和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上公告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不得提前泄露。
办法强调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定期报告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经营方针、重大投资、重大合同、重大债务、重大亏损、董事或经理变动等,公司应在事件发生时及时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关注公共传媒报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并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应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办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条件和程序,确保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