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深圳能源《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多项修订。主要内容包括: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经理须列席会议。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若无法履行职务则由副董事长或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会议需提前一天通知相关人员。董事会新增多项职权,包括审议特定担保、境外投资、产权变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等事项,审议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管理层持股方案等。此外,董事会负责法治建设,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审议风险管理报告等。新增条款明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独立董事应发挥决策、监督和咨询作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董事会决议需过半数董事通过,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董事应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若决议导致公司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表明反对或提出异议的董事可免责。董事长负责督促决议执行,定期了解执行情况。董事会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会议各项内容。新增释义条款,明确经理、副经理指总裁、副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