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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青集团: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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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受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邵芳、刘杰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2025年7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议案,并于7月26日发布会议通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名,代表股份451,11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951%。网络投票股东总计121名,代表股份2,82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6%。会议于2025年8月11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何启强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转让长青环保能源(中山)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长青环保热能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53,779,100股,占99.9648%;反对64,500股,占0.0142%;弃权95,100股,占0.0209%。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664,300股,占94.3482%;反对64,500股,占2.2841%;弃权95,100股,占3.3677%。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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