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规范董事选举,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细则规定,累积投票制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情况,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集中或分散投票,最终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细则涵盖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当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30%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细则明确了董事候选人提名流程,包括董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候选人,提名需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提交个人详细资料。董事会负责审核候选人资格,符合条件者成为董事候选人。选举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投票仅投同意票,反对和弃权无效。当选董事得票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若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需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