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近日,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8号。经查,公司在2023年半年报中未披露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通过关联方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投向募投项目事项;在2023年、2024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及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未披露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书面报告。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已及时在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中披露与国家电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