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应专户存放、专款专用,确保严格管理和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及时验资并出具报告。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确保用途与招股说明书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董事会负责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行使监督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时,公司应确保子公司遵守此制度。公司需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涵盖资金存放、使用通知、对账单出具等。公司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如实际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需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原因。募投项目出现重大变化时,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时,应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需满足多项条件,如不得变相改变用途、单次补充时间不超过12个月等。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财务部应设立台账记录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每半年进行现场核查。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