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河集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旨在保障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股东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义务人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前泄露。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媒体发布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等形式代替报告义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须按时编制并披露,内容涵盖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数据、重大事件等。临时报告应在重大事件发生时立即披露,内容涉及公司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应严格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设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文件的完整保存。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主动告知公司相关信息,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