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广西长科新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方面,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助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有利于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四十三条规定方面,上市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及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规定方面,本次交易将提高公司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规模,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能按期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与标的公司在产品生产、原料采购和技术研发等方面具备协同效应;不涉及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