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指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核查结果显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仅发生一次资产购买情况:2024年4月3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75%股权的议案,同意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包向兵、郑露持有的孚邦实业75%股权。2024年4月26日,孚邦实业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完成。2024年9月27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支付购买上海孚邦实业有限公司75%股权剩余价款暨交易完成的公告,上市公司已完成全部款项支付。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与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控制,也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与本次拟购买资产不属于同一或相关资产,因此在计算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无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除上述所述交易外,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未发生其他资产交易。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不存在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行为,亦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