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为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成立于2002年1月25日,2020年8月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300871。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总股本为171,146,882股,控股股东武汉统盛持有48.38%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张卫元和余姣娥夫妇。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兽用药品(包括化药制剂、原料药、中药制剂)、饲料及添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楚盛投资,发行价格为9.19元/股,锁定期为36个月。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必要的生产经营资质,包括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已依法纳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增值税减免等政策。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为深耕兽药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拓展家禽药、水产药、宠物药和反刍动物药板块。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