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数据解析 - 公告简述 - 正文

回盛生物: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为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发行人成立于2002年1月25日,2020年8月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300871。截至2025年3月31日,发行人总股本为171,146,882股,控股股东武汉统盛持有48.38%股份,实际控制人为张卫元和余姣娥夫妇。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兽用药品(包括化药制剂、原料药、中药制剂)、饲料及添加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楚盛投资,发行价格为9.19元/股,锁定期为36个月。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必要的生产经营资质,包括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等。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已依法纳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增值税减免等政策。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为深耕兽药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拓展家禽药、水产药、宠物药和反刍动物药板块。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回盛生物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