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五凌电力63%股权、湘投国际持有的五凌电力37%股权及广西公司持有的长洲水电64.93%股权。交易完成后,中国电力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将从43.74%增至62.93%,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中国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发行的新股,并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可免于发出要约。国家电投集团为实际控制人,广西公司为中国电力全资子公司,二者均为一致行动人。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出具,君合律师事务所对中国电力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