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相关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制度适用范围涵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若出现不得担任职务的情形,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原董事在特定情况下需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董事就任。董事应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涉及重大事项的可启动离任审计。离职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需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