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澳华内镜”或“公司”)委托,指派夏青律师、何馨悦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就澳华内镜2024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出具法律意见书。
澳华内镜于2025年1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且不超过20,000万元。截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2,499,071股。根据相关规定,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2025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计算,本次差异化分红对公司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